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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卡爾畫室-成人、兒童畫室,位於台北(大安區):成人繪畫班、兒童繪畫班、興趣班、術科考試、專業進修、畫室升學、台北素描畫室、國外申請學校作品集、教授課程:素描、水彩、色鉛筆、粉彩、油畫、壓克力、水墨畫、書法畫等繪畫技巧,依照個別進度指導,專業有系統的教學,是您優質選擇。

夏卡爾成人、兒童畫室由胡老師經營20年,是畫室老師中難得擁有在空間、美術、插畫多年實務設計接案經驗的老師,胡老師除了指導學生紮實、專業有系統的繪畫課程外,近來更執力於繪畫創作。因此,不論您是以興趣學習繪畫、準備各級術科考試、專業進修、成人班或是兒童專業繪畫班,畫室老師都會以個別進度指導,有了多元的繪畫技法,可讓您的觀察、創意造型能力、色彩敏銳度,更能向上無限延伸。

夏卡爾畫室的課程素描、水彩、色鉛筆、粉彩、壓克力顏料、油畫有一系列完整、?實的創意技法訓練

不是補習班式的制式教學亦不是才藝班式的非專業繪畫教學。不論您是想學專業繪畫的小朋友、有畫畫興趣的大朋友、各類術科考試、或是專業人士進修(空間設計、視覺設計、建築) , 甚至牙醫術科都需要有良好的素描.立體塑型、彩繪能力。

雖然您手上有了PC或是蘋果電腦,但是內在的敏銳度、造型能力、色彩的感受力與往上延伸的藝術創造力等等,畢竟還是要透過多元而紮實的繪畫技巧才能有效而直接的獲得,因此,不論您是大朋友、小朋友、或是專業人士都歡迎您來到畫室共同學習。

夏卡爾畫室由胡老師經營20年,是畫室老師中難得擁有在空間、美術、插畫多年實務設計接案經驗的老師。胡老師除了指導學生紮實、專業有系統的繪畫課程外,近來更執力於繪畫創作。因此,不論您是以興趣學習繪畫、或是準備術科考試、專業進修、成人班或是兒童專業繪畫班,老師都會以個別進度指導,有了多元的繪畫技法,可讓您的觀察、創意造型能力、色彩敏銳度,更能向上無限延伸。歡迎您來夏卡爾專業畫室學習多元而紮實的繪畫課程。

小班上課、細心指導、踏實學習

臺北畫室(大安區):興趣班、畫室兒童繪畫班、術科考試、專業進修、國內外申請學校作品集

教授課程:素描、水彩、色鉛筆、粉彩、油畫、壓克力、水墨畫、書法等繪畫技巧

台中花博11月將正式營運,國民黨議員指控市府讓廠商牟取暴利,每張門票350元只有120元繳回市庫,廠商的門票收益超過65%,議員痛批當年台北花博的售票廠商門票收益8.88%,質疑市府是刻意圖利廠商嗎?

台中市議員排排坐,指控台中市交通局圖利花博售票廠商,門票收益居然高達65%,藍營議員火力全開,認為「過去台北花博的售票廠商收益是8.88%,台中花博的廠商卻高出7.3倍,是市府讓業者牟取暴利嗎」?

還說11月花博就要登場,市府卻在這時候憑空冒出「大宗團體切票」,票價平均值只有146元,但怎麼算都不會有146元,要市府解釋清楚,市府說「廠商不論要壓低多少售價,最終還得繳給市府120元」,對於議員說的讓廠商牟利,強調「不是事實」。

對此,廠商在今天(28日)下午發出聲明稿,以下為聲明全文

茲就國民黨籍臺中市議員以錯誤之內容散播本公司因執行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門票代售暨入口驗票委託服務案」而獲取暴利一事,該等內容嚴重不實,為免社會大眾誤解,甚或生有以訛傳訛之情事,本公司特此聲明如下,以正視聽:

一、 查,本案係由臺中市政府依法定程序進行公開召標,共有四組廠商進行投標,而本公司係與「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東元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」等三家公司共同投標並共同執行,合先敘明。

二、 次查,本案總預算金額為3.82億,得標廠商執行內容包含:300萬張市民免費RFID花博卡製作、售票軟硬體及出入口驗票設備、門票銷售服務、現場售驗票服務人力、行銷宣傳、稅務支出等;其中市民免費RFID花博卡300萬張製作成本計1.5億,驗票軟硬體計約2.2億,另現場營運1.4億及提供媒體宣傳5,000萬,執行本案所需成本高達5.1億。

三、 再查,部分議員指摘本公司一張票賺取230元暴利之不實言論,然而,對照臺北花博銷售情況,臺北花博門票雖全票票價為300元,但實際銷售佔比為8.18%,總結換算各種通路售票管道後,售票均值為159元;臺中花博除參照臺北花博之售票方式外,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市民參與花博,並建置300萬張市民免費RFID花博卡,提供市民一日免費參觀花博的優惠,此外,臺中花博門票除了一般購票,尚有旅行社等大宗切票單位,預估屆時臺中花博門票的均值,將低於146元,較臺北花博的均值低;另扣除廠商每張售票須繳回市府的120元,每張售票營收為26元,且前述26元營收尚未扣除營業及稅務費用,斷無議員所指每張售票獲利高達230元之情形。

四、 末查,本案之整體票務銷售張數預估為800萬參與人次,其中尚須扣除300萬張市民免費RFID花博卡及140萬張免費入園人次(包含弱勢族群及其他法定免費人士等),故剩餘360萬參與人次始為本案實際得銷售之目標張數。

按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」,以散布文字、圖畫之方式毀損他人名譽者為「加重誹謗罪」,乃刑法第310條所明定。今為端正視聽並免社會大眾以訛傳訛,本公司已就該等散播不實言論之市議員完成蒐證,並將逕行依法訴追相關人等之民刑事責任,以維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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